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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重庆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的要求。开县儿童福利院接收儿童的对象和接收程序如下:
一、儿童福利院接收的对象:主要是弃婴和孤儿。
1、接收0-14岁及以下的,身体正常的弃婴和孤儿。 弃婴――指经过公安部门查找,调查,确认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周岁以内的儿童; 孤儿――指有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证明、县级人民法院宣告,证明父母双亡的儿童;
2、关于残疾儿童和无法医治的儿童收养问题。出于人道主义收留,不收养; 接收条件是:0-14岁以下被父母遗弃的,由公安部门送往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有残疾儿童照片。同时经当地政府和县级政府审查批准,表态由财政全额拔款。但年满16岁以后就不由儿童福利院收养了,交当地政府和政府部门负责收养,一定要有书面协议。
二、儿童福利院接收儿童的程序:
实行审批制度,县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弃婴,孤儿转送到儿童福利院的批准权利。
1、 弃婴接收程序: (1)有两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书,对捡到的弃婴地点、性别、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进行证明。 (2)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出具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盖章。 (3)见证人提供本单位(村、社)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查批准后,进入儿童福利院,再上报市民政局登报、照相、上户籍,建立个人档案。(送养当事人――指直接办理弃婴、孤儿进入儿童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2、孤儿接收程序: 必须由送养当事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的证明、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包括: (1)有医疗机构或孤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书; (2)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直系亲戚放弃收养的证明书; (3)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查批准后,进入儿童福利院,再照相公开登报,上户籍,建立个人档案。
三、对承办人员的要求:
1、承办人员在收到送养当事人的申请、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材料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的,告知补充内容;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讲明理由。
2、承办人员在收到孤儿,弃婴的证明材料后,应当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记录在案,对能够到达现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去现场实地调查取证。
3、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孤儿、弃婴身份,并符合转送儿童福利院条件的,应开具《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通知书》,送养当事人签字领取后,由送养当事人到儿童福利院办理孤儿,弃婴收养,入院手续。 重庆市开县儿童福利院 二00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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