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测算参考标准表
开县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测算参考标准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了提高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的可操作性,我们参考其他区县制定了以下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测算标准,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作为核算贫困农民收入的参考标准。如有未尽事项,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核算收入。
一、种植业纯收入:
1、粮食: 150-450元/亩;
2、经济作物: 400-800元/亩。
二、养殖业纯收入:
1、水产品: 600-800元/亩;
2、猪: 300-450元/头;
3、羊: 100-120元/只;
4、肉鸡: 10元/只;
5、肉鸭: 8元/只;
6、肉鹅: 10-15元/只;
7、蛋鸭: 40元/只;
8、蛋鸡: 40元/只;
9、蛋鹅: 50元/只。
三、务工收入:
家庭中有外出打工人员,提供的工资证明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证明工资计算,工资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不能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的,按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县内最低按800元/月计算,重庆市主城区最低按1100元/月计算,外省市最低按1200元/月计算。
四、赡养、扶养、抚养费:
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人未与被赡养、扶养和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收入低于或者等于1200元/人·年(非农业人口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10元/人·月)的,不计算申请人家庭的赡、扶、抚养费收入;其家庭收入超过1200元/人·年(非农业人口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10元/人·月)的,其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应留生活费(家庭人口×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后的30%作为申请人家庭的赡、扶、抚养费收入。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