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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35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县农村五保的最低供养标准为1500/.人,从200811日起执行。供养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由各乡镇(街道)通过当地信用社直接发放到人。对个别因残、因病失去自理能力等,不能到信用社办理领款手续的五保户,由乡镇(街道)民政干部和所在村、组干部一道将五保供养金送发到户。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五保供养△   标准   通知

抄报: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6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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