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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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重病重残人员和80周岁以上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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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本人申请、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身份证复印件、乡镇街级或县级医疗服务结构的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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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
审核、公示并汇总报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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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审核、审批并下发同意救助文件(附救助人员花名册),发放《开县城乡日常医疗救助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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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凭《开县城乡日常医疗救助证》到乡镇街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就诊,并在费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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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机构
救助金额登记入证并签字确认,将民政对象签字确认的救助台帐报县民政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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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汇总并商县财政局,拨付救助金到医疗服务机构 |
| 大病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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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包含1-6级伤残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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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对救助对象进行必要检查,确诊需住院的,出具诊断书及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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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
凭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许可证,在当日或最多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出具“重庆市开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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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机构
凭民政救助告知书,办理入院手续,实施医疗行为。信息平台自行对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目录按规定救助、并实行每日清单制度。定期结算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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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按各医疗服务机构上报的医疗救助金报表,审核并汇总,商县财政局按月拨付医疗救助金到各医疗服务机构 |
| 临时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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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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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申请书,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诊断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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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召开村(居)民代表民主评议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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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政府
审核、审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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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
登记、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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