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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的意见(试行)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正确处理城市社区组织相关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职责

(一)自治职责

    1.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工作的重大事项,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听取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管理。

    2.制定本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等有关制度。

    3. 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4. 落实居务公开制度,实行政务、居务、财务、服务四公开。

    5.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恪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6. 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管理和维护社区集体资产。

    7.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指导、管理社区服务站、社区养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8. 开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科普、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丰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文明素质。

    9. 依法对本社区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10. 开展与辖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共驻共建活动。

    11. 加强社区间的联系,促进团结、互助,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区进行合作。

    12. 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

    13. 向政府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14.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属居民自治范围的其他事务。

(二)协管职责

    1. 协助党委和政府在社区开展社会治安、民事调解、就业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拥军优属、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形势教育、青少年教育、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环境保护、市政管理、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流动人口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等事务。

    2. 协助政府部门对以下具体行政事务进行初审:

    (1)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2)居民申请社会救济救助金;

    (3)困难家庭申请子女学杂费减免;

    (4)居民申请收养子女登记;

    (5)应征入伍青年及直系亲属在社区的政治表现;

    (6)居民再生育申请、婴儿户口申报;

    (7)失业(无业)居民申办失业证;

    (8)居民申办老年证;

    (9)占用社区公共绿地手续办理;

    (10)社区内业主委员会备案;

    (11)社区服务业申办、变更经营项目申请;

    (12)驻社区单位创建文明单位;

    (13)社区幼教办园设置申请;

    (14)社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15)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务。

     3.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了解知情以下事项:

    (1)社区物业服务单位设置、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情况;

    (2)与本社区相关的市政建设、拆迁改造等项目的计划和实施情况;

    (3)房屋出租情况;

    (4)社区居民户口迁移情况;

    (5)社区出生、死亡人口情况;

    (6)社区流动人口情况;

    (7)其他需社区居民委员会知情的事项。

(三)监督职责

     1. 对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2. 对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3. 对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4.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并通过社区党组织向其所在单位和上级组织如实反映情况。

     5. 对政府职能部门和驻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评先评优,作出民主评议意见。

二、正确处理相关关系

(一)正确处理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城市工作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依法自治,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的职能。

(二)正确处理与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关系。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是社区的权利机构,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的职能,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接受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监督并向其汇报工作。

(三)正确处理与社区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关系。在社区成立的为居民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培训、康复、互助等各类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其工作和活动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鼓励、支持、帮助社区民间公益性组织和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活动。

(四)正确处理与物业服务单位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支持本社区的物业服务,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调解物业服务纠纷;指导、监督社区内业主大会召开、决策及业主委员会选举、运作等工作,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整合社区管理服务资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人或业主大会顾问,在小区型社区积极探索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三位一体”的模式。

(五)正确处理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驻社区单位是社区的组成部分,应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积极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支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与驻社区单位密切合作,为驻社区单位的生产、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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