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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联络到镇(乡、街道)的救灾应急通讯系统,确保救灾工作相关信息联系通畅,传递迅捷,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2.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向市民政局报告。
(二)市民政局
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4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制《重庆救灾》向市政府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同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三)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或市政府实行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时,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须在每日15时前向民政部和市政府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橙色预警(Ⅱ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2小时须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一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红色预警(Ⅰ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1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1小时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
(四)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工作程序,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 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2.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包括: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
(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
(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
(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
(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向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24小时内,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需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受灾区域、灾害损失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救灾应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报告。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后5日内,将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后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市民政局
1.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并督促和检查灾区区县(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
2.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核查评估灾情,指导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按照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有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4.因灾情特别严重、地方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国务院和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5.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市民政局拟定拨款初步方案,商市财政局、市政府救灾办,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从市级下达到区县(市)级。市民政局要在拨款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并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下拨15日后报告分县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6.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根据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的申请和灾区实际需求,市民政局制定救灾物资分配方案,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拨至灾区一线。
三、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民政局
1.督促和检查区县(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1)地方政府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的情况。
(2)地方政府动用本级救灾预备金,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
3.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主要内容是:
(1)督促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后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
(2)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3)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防止平均分配,防止截留、挪用和有偿使用。
(4)监督和评估救灾款物的使用效果:听取灾民的意见。
4.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随时对各地中央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和市政府。
5、及时处理群众关于救灾工作的来信来访,对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众信访,派工作组进行核查处理,并按要求回复当事人。
(二)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督促检查基层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到户情况。 2.规范和督促救灾款物的发放。基层在救灾款物发放时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按要求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领取款物的灾民要亲自签章。
3. 镇(乡、街道)要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台账,区县(市)级民政部门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用途和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
4. 区县(市)级民政部门随时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和当地政府。
5.认真处理群众关于救灾工作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派工作组进行核查处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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