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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和修缮的过程。为规范我市的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八步流程。
一、指导思想
树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将党政的积极组织引导与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在建房过程中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建房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原则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要按照“一套机制、两个目标、三种方式、四类区分、五个结合、六个一点”的总体思路有序开展。
“一套机制”,即受灾地区要建立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一领导,镇(乡)政府负责实施,民政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建设、国土房管、监察、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参与协作的运作机制。
“两个目标”,即一是按期完成倒房重建任务,保证建房质量;二是将灾民建好房与能致富相结合。
“三种方式”, 即根据灾区实际情况,采取分散建房为主与集中建房为辅、灾民自建为主与政府帮建为辅、原址重建为主与异地重建为辅的建房方式。
“四类区分”,即确定建房补助标准时,分地区(城镇和农村)、分形式(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原址重建和异地重建)、分对象(“三无”户、五保户、特困户、一般户、条件优越户)、分损失状况(房屋倒塌户、房屋损坏户),做到重点突出,兼顾一般。
“五个结合”,即将灾民倒房重建与集镇建设、与农民新村、与扶贫开发、与退耕还林还草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等工作结合。
“六个一点”,即建房资金筹集渠道主要是争取中央救济补助一点,市、区县、乡镇财政安排一点,灾民自筹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银行借贷一点,税费减免一点。
三、工作步骤
第一步:灾民申请
因自然灾害造成灾民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后,灾民根据受灾情况在2日内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表》(附件一),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村民委员会将《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表》归类统计,并存档备查。
第二步:民主评议
收到《因灾倒房户需救济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所在地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灾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灾民家庭经济状况和灾民书面申请,对灾民因灾住房倒损、需恢复重建及需救济情况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初步意见后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村民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附件二),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件三)上报镇(乡)政府。
第三步:乡镇审核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镇(乡)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镇(乡)政府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灾民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救济范围和对象,在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建立镇(乡)《因灾倒房户台账》上报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第四步: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接到镇(乡)《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和《因灾倒房户台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人员对重灾镇(乡)进行抽查核实,根据灾害损失评估分析结果,审核完成《倒房户恢复重建审批表》和《因灾倒房户台账》,并存档备查。同时,统计汇总分镇(乡)《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附件四)向重庆市民政局报告,并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民政局、财政局名义上报灾区倒房恢复重建资金请示。
第五步:制定方案
市民政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建房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和恢复重建工作安排等情况制定市级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和民政部备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基本内容包括:倒房恢复重建数量、任务完成时限等目标,可以掌握的资金、物资、人力资源数量和配置,具体组织和实施步骤,工作时间进度安排,房屋规划选址要求,建筑结构设计及质量标准,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配套政策的渠道,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灾区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并报告上一级备案。
第六步:选址规划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牵头协调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和设计工作。科学选址,新建房屋必须有利于今后防灾减灾,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合理规划,充分考虑灾民生产生活需要,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连片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并设置永久性统一标识(附件五)。精心设计,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提供多套设计方案由建房户自行选择。
第七步:组织实施
灾区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和市级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对经审批的建房对象在镇(乡)、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房户名单、建房补助标准和补助数量、相关优惠政策、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及责任人等。建房工作开始前,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与镇(乡)政府签订《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责任书》(附件六)。统一施工建房的,由镇(乡)政府和承建方及灾民签订倒房恢复重建协议。灾民自行建房的,镇(乡)政府向建房户发放《灾民倒房重建明白卡》(附件七),明确建房面积、补助额度、减免税费项目和金额,完成时间。恢复重建过程中,对建房工作实行倒计时督导,对建房户按进度分批拨款。同时,收集整理灾区倒房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工作措施及进展情况,每20天汇总上报《灾区倒房恢复重建进度统计表》(附件八)。区县(自治县、市)和镇(乡)政府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工作组现场解决灾民建房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八步:竣工检查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过程中,灾区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督查各项建房政策措施公示到位情况、重建方案执行情况、资金到户情况、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建房工作结束后,检查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任务完成情况,对建房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分析评估灾后恢复重建效果,广泛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公示后报告上一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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