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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政资助对象参加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开 县 民 政 局 文 件
 
 
开民发〔2008〕109号
 


关于做好民政资助对象参加2009年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民政资助对象参加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县政府研究意见,现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资助对象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参战参试人员);
二、资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每人20元,农村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人10元。
三、人员确定
1、农村五保对象人数确定。以2008年五保名册为基数,剔除:死亡人员,一、二级重残人员(以残疾证为准)。
2、农村低保对象人数确定。以2008年农村低保名册为基数,剔除:死亡人员,一、二级重残人员(以残疾证为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家庭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人员确定。以目前实际在册人员为基数,剔除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家庭人员。
民政资助参合的三类人员中的重残人员、独生子女户分别由县残联、县计生委资助,避免交叉重复。
四、参保程序
本着便民利民、自愿参保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相应的城乡低保证、复员退伍军人定补经费领取证、残疾军人证、三属抚恤领取证到乡镇、街道合医办自愿申请参保,农村五保户由民政办统一办理参保。乡镇、街道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对参保资格进行认真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乡镇、街道合医办按规定收取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县合医办,县合医办将上报资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纳入新农合。
五、资金拨付
11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必须将实际资助参保人数报县民政局低保科,县合医办将实际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民政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到县新农合基金专户。对乡镇、街道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个人应缴纳费用的,由乡镇、街道承担。 
  
  
  
  
                   开县民政局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抄: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合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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