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首页 政务公开 民政动态 网上办公 政策法规 便民服务 民政工作 民政论坛
  您现在的位置: 开县民政网 >> 民政动态 >> 重要发文 >> 动态正文  点击数:
互动地带
局长信箱
网上办公
网上政务

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开县城镇移民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97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开县城镇移民困难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三峡库区开县城镇移民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三峡移民  后期扶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925印发

三峡库区开县城镇移民困难救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移民困难救助特指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及上学困难救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

(三)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

(四)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开县库区已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集)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集)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搬迁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一)淹没农转非移民。因三峡工程建设搬迁签订了三峡移民安置补偿销号合同的农业人口,在搬迁安置时采取非农安置或采取农业安置后又因其它原因农转非的人员。

(二)城(集)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因三峡工程建设迁建城(集)镇所征土地上的人口,采取非农安置方式并签订三峡移民安置补偿销号合同的人员。

(三)城(集)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因三峡工程建设迁建城(集)镇搬迁的居民,搬迁前有搬迁城(集)镇淹没社区(村居委)非农户口并签订搬迁安置补偿销号合同的人员。

(四)三峡移民淹没搬迁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淹没企业改制、关破、解散或搬迁安置销号时,居住在三峡库区淹没线下,有本县淹没社区(村居委)非农户口,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淹没搬迁企业失业职工移民。

1.淹没企业改制、关破、解散时,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的;

2.淹没企业改制、关破、解散时领取了安置费的;

3.经劳动主管部门或原企业主管部门书面证明为本县淹没企业下岗或失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移民困难补助对象。

1. 经济收入超过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

2. 经政府就业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口家庭;

3. 财政预算管理人员;

4. 已纳入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员;

5. 服刑、批捕在逃的人员;

6. 中央、市直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册的人员;

7.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人员;

8. 申请时已经死亡的人员。

 

第三章  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城镇移民困难家庭或人员,可申请困难补助。困难补助对象一年一核定。符合条件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400元,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困难补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或移民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提出申请,并填报《三峡库区开县城镇移民家庭困难补助审批表》。

(二)核实、公示。社区(村居委)干部入户调查核实后在社区(村居委)人口集中的地方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复核初审后在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报送县移民局。

(三)审查。县移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移民乡镇(街道)报送的困难补助对象进行审查。

(四)审定。县移民局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困难补助对象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城镇移民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出特殊救济申请。每户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救济。

(一)申请当年因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普通高等学校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特殊救济2000元。

(二)申请当年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其住院治疗的检查、治疗费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万元以内的,救济1000元;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1.5万元以内的,救济1500元;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救济2000元。

(三)申请当年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其受灾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内的,救济1000元;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万元以内的,救济1500元;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救济2000元。

第九条  特殊救济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三峡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合同或其它移民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三峡库区开县城镇移民家庭特殊救济审批表》。

申请新考入大学一次性特殊救济的,还须提交入学通知书、缴款证明等原件复印材料。

申请重大疾病救济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凭证、检查治疗费用发票(不含药店出具的发票)等原件复印件。

申请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特殊救济的,还须提交移民家庭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核实、公示。社区(村委会)干部入户调查核实后在社区(村委会)人口集中的地方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复核初审;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复核初审后在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报送县移民局。

(三)审查。县移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民政等部门对特殊救济对象进行审查。

(四)审定。县移民局按程序将审查通过的特殊救济对象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上学困难救助是指城镇移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在县内中小学校上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作业本;高中(含中职)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十一条  上学困难救助由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组织核实,确定拟减免对象,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三峡库区开县城镇移民困难救助资金设置“三峡库区基金”专户管理,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移民困难救助资金实行年度决算。每年年终,县财政局将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编制列入县财政总决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困难救助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移民局综合管理,县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移民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出本县在市内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由户籍所在地组织实施;出本县在市内非库区区县(自治县)安置的,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入地组织实施,没有三峡移民管理机构的,由迁出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市内其它区县的三峡移民迁入本县的,由移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城镇移民家庭户的确定以公安户籍为原则依据。

第十七条  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定的人员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移民家庭或个人,通过银行卡方式,实行一户一卡。

第十八条  管理使用移民困难救助资金的单位、个人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困难补助对象和特殊救济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因瞒报、虚报家庭真实情况套取移民资金的,由乡镇(街道)按规定追回套取的资金;在追回套取的资金之前,取消该家庭继续申报困难补助和特殊救济的资格。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疾病,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病)、偏执性精神障碍;结核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自然灾害,指城镇移民家庭遭受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房屋等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7111日起施行。

 
 
【字体: 】【关闭窗口】  
  电话传真:023 - 52222619   邮政编码:405400
联系地址:重庆市开县汉丰开州大道与永兴街交叉处
技术支持:重庆新之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渝ICP备08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