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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民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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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县 民 政 局 文 件
开民发〔2008〕20号
开县民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委办发〔2008〕14号)精神,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享受分类救助人员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元。具体操作办法是按今年3月底前在册人员享受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5元,原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取消。
望各乡镇、街道认真执行,确保4月起按新标准核算发放到人。
二OO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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