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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民政局 关于孤残儿童调查工作的补充说明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并建立全国联网的孤残儿童信息系统。各地的孤残儿童的构成情况蒋作为今后民政救助的重要参考,孤残儿童凭《儿童福利证》享受社会福利和帮助。为抓好《儿童福利证》发放工作,全面掌握我县孤残儿童基础情况,现将调查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查对象 (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的0-18岁的未成年人,不仅包括城乡福利机构(敬老院)内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同时包括散居在社会上的孤儿。失去父母指父母双亡、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和父母遗弃三种情况。 (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指父母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丢下子女不管,离家出走多年的未成年人。 2、因父母双方服刑而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3、父母因罹患精神分裂等重大疾病丧失监护能力,并未履行照料义务1年以上的未成年人。 二、孤残儿童认证要求 1、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入院时的原始证明材料,报先民政局核准。 2、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或亲属、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户口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报县民政局核准。 3、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由委托监护人或亲属、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认证申请,报县民政局核准。父母服刑的,须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父母患有重病的,须提交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离家出走的,须由当地社会居委会(村委会)和邻居出具其离家出走,未尽抚养义务的证明。 三、其他事项 1、调查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申报的情况统一发放《儿童福利证》。孤残儿童凭《儿童福利证》享受救助。 2、孤残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即6月和12月)更新数据一次。乡镇民政办公室要动态掌握当地孤儿构成变化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及时认定或取消孤儿身份。 3、此次孤残儿童调查截至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请各乡镇(街道)按时报送申报材料。 4、孤儿信息上网录入工作初步定于采取各乡镇派员到县局办公室现场录入,重庆市录入结束时间为4月15日,先调查结束的乡镇可先提前录入。 附:1、重庆市儿童福利证申请审批表 开县民政局 2008年3月17日
附件:孤残儿童申请审批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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