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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文件精神,开县农村五保的最低供养标准由1200元/年.人调高到1500元/年.人,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供养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由各乡镇(街道)通过当地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直接发放到人。对个别因残、因病失去自理能力等,不能到信用社办理领款手续的五保户,由乡镇(街道)民政干部和所在村、组干部一道将五保供养金送发到户。
我县现有农村五保老人10178人,按新的供养标准,全年共需财政经费1526.7万元。
  (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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