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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文件

 

开老委发20085

                                 

 

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

转发《县老龄办等22个单位关于进一步

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县老龄办等22个单位《关于进一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老年人 优待 通知

抄送:市老龄办并又一、远辉、宗钦、修治、长春、能平、素清同志。

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16

                                      (共印50份)

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县委宣传部    县老干局   县发展和改革委   县民政局         县法院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房管局     县建委          县规划局       县市政局     县交通局        县农业局         县商委     县文广新局      县卫生局       县体育局    县林业局        县旅游局       县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进一步做好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积极营造全县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代际和谐、构建“和谐开县”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老龄委办公室等20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市老年优待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60岁以上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优待内容,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一)放宽我县已实行的服务项目的优待年龄

优待对象从原来的70周岁以上老人扩大到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重庆市人民政府敬老优待证》可享受如下优待政策:

1.参观刘伯承同志纪念馆(故居)免购门票;

2.游览收费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门票费减半;

3.到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参加活动免费;

4.到县、镇乡街道公立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缴费、取药等;

5.免费使用政府投资兴建的各类收费公共厕所;

6.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提供有关老年人赡养方面的法律服务,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除享受上述服务内容外,继续按《重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载人公共电梯和扶梯等。

本地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到县外乃至全国范围内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相关敬老优待政策。外地来开的老年人凭优待证也可享受上述服务内容。

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设置敬老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

(二)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

1.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要将贫困老年人、残疾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农村五保老人纳入救助范围,并对80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实行分类救助。鼓励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可以免除“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 百岁老人的营养补助费标准,最低不得少于200/月。

4. 五保户、低保户家庭老年人去世后,凭民政部门发给的证件减免火化费。

5.大力倡导农村地区继续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保证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

6.拓展敬老院的服务功能,改善入住环境,提高入住率。

7.积极推行社会化养老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养老福利服务设施,为社会养老提供方便。

(三)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低保户中80岁以上老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

2.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五保”老人、低保户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由政府帮助解缴个人应缴纳的资金。对纳入低保户的80岁以上老年人按年发放“日常医疗救助卡”。

3.卫生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上门免费体检。

(四)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1.将涉及老龄事业发展的项目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老年消费用品进入市场,改善服务老年人生活的科技发明与创造。   

2.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3.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水路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应设立为老年人服务的售票窗口和服务标识。城市公共交通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4.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5.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移民拆迁安置中,应得到重点照顾和优待服务。城市中的贫困纯老年人户应优先纳入廉租房、国家直管公房的保障范围。

6.各类老年福利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满足各层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五)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2.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门票减免,并提倡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3.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

4.各级各类老年文体设施、活动场所应免费为老年人开放。

5.影剧院应积极为老年人实行票价优惠,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6.开县电视台、开州新闻社等媒体应适当增设一些老年人喜闻乐见和反映老年人生活情趣的节目和内容。

7.贫困老年人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可享受学费减免。

(六)提供维权服务优待,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低保户中的老年人、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可适当放宽。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3.公安及基层公安派出所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伤害时,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主持正义,惩戒肇事者。

4.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

二、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营造实施优待工作的社会环境

各镇乡街道、县级部门、单位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养老优待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方,整体推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体制。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各行各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应当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加强尊老敬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大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优待工作的落实。

三、切实加强统筹,积极抓好敬老优待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由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老年人优待证的发放工作。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和重庆市老年人优待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和所管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沟通、督促落实,推动职能部门维护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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